一、调解
调解,是指
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著作权侵权纠纷和
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
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
诉讼来解决
纠纷。
二、
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
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三、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利用
诉讼程序解决
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发现仲裁裁决
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当事人向人民请求保护著作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
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
没收违法所得、
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