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的规定定罪
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
侮辱等
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非法管制、
故意伤害、
侮辱罪)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
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