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
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
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