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
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
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
侵权人对
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
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
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
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5、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未尽到
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