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因劳动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