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
当事人送达
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的权利。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时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4、交通事故
赔偿争议调解的具体步骤:
(1)介绍
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
(5)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和
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
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5、制定
交通事故调解书。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6、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调解书生效后,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调解终结。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