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需要哪些人员在场
共有以下人员参与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议程中来:
值得注意的是,每位当事人在参与调解过程中的人数限制必须严格遵守,即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不得超过三名;
此外,每位委托代理人还需要提交一份由委托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需要明确详细地阐述具体的委托事务与权限范围。
其次,列为第二类的是此次事故中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者或者管理者。
对于任何一方在调解过程中的人员,均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是否适合参与其中。
最后一类,也是可能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为必要参与的一类,那就是其他相关人员。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我们应当尽快向所在地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这起事故,并尽最大努力去抢救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同时也要确保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得到充分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签署涉及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的相关协议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当赔偿责任方提出要求以固定金额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受害者的伤残补偿款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时,必须向对方提交适当的抵押物或保证;
此外,固定金额的分期付款应当根据赔偿权力方的实际生存年限进行计算,且不受到本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期限的任何限制;
最后,法院应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固定金额的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方式以及每次付款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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