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把握的是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属于非法取得的,也就是说是不是
侦查机关用
刑讯逼供、
诱供或其他的欺骗方式取得的
证据。
2、承担
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由侦查机关来承担。以往由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证明自己在取证中没有非法取证行为,肯定是达不到证明标准的。
3、要尽快建立实行审讯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才可能达到此证明标准。这有赖于
刑事诉讼法的尽快修改。
4、其次,要注意被告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顺序(尤其在被告人
翻供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抓到
犯罪嫌疑人之后根据嫌疑人的交代,又取得的证据,如被告人抓到后带领侦查机关找到杀人
凶器、埋藏的
赃物等等,这种先供后证的证据的
证明力较强,即使被告人翻供,但如不能合理解释如何知道的这些信息,就很难推翻。
5、相反,如果是侦查机关先发现了
犯罪现场、尸体、凶器等等,在抓到被告人之后也没有取得任何的
新证据,被告人的交代和侦查机关事先取得的证据也完全一致,靠这种印证方式来对被告人口供进行认证的危险性较大,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按照一般规律,如果嫌疑人确实是犯罪人,总要交代一些不为其他人包括侦查人员所知的细节,比如当天遇见什么人、碰见什么事情等等,侦查机关一般也都要根据嫌疑人的交代而取得这些证据,用来证明自己的心证,除非他认为没有取证的必要。总之,先供后证的口供其证明力大于先证后供的口供。
6、再次,要重视其翻供的理由和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般来说,被告人翻供后会说出一些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这些事实和证据经查证是
虚假的,也反证了其翻供的不真实性。但这只能作为法官增强心证的决心,因为被告人可能确实记不清案发当时自己的一些情况,也可能因为紧张有记忆混淆的情况。所以,当被告人的翻供和其他证据不一致时,要注意从千头万绪的材料中抓住中心,综合进行判断,还要注意被告人供述中部分的不合理不代表全部的不合理。
7、最后,如何对
共犯之间的口供进行认证。避重就轻和相互推卸责任几乎是所有共犯口供的共同特点,在区分他们的
刑事责任时,要综合案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
犯罪构成要件等综合考虑。此外,还要注意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关押,是否有
串供可能,他们的供述之间细节是否基本一致,是否有合理矛盾的存在。要注意共犯如果只有二人就不能互为口供定案,至少应三人以上。
死刑案件不适用采用共犯的口供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