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主要涵盖下述若干状况:以刑讯逼供等不正当手法收集得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通过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害者陈述;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与书证,若其潜在影响可能严重干扰司法公正,且无法进行补救或做出合理解释的。例如,在展开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如若采取了违法手段获取嫌疑人的血液酒精检测数据,抑或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获取嫌疑人的口供,那么这些均有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危险驾驶案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获口供,暴力胁迫取证词,及程序违规致物证、书证失真,且影响公正、无法补救的。如执法人员违法取血液酒精数据或威胁获口供,均视为非法证据。
二、危险驾驶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针对危险驾驶罪即遂的刑事判决标准,我们需明确以下几点:
在道路交通环境中驾驶机动车辆的当事人,若是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判处以拘役并处以罚款的严厉惩罚:
首先是追逐竞驶行为,其情节如果极其恶劣;
其次是基于酒精控制能力不足而产生的醉酒驾车行为;
再次则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服务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是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规行为;
最后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的冒险行为。
上述四种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刑事制裁。
在不考虑其他犯罪因素的前提下,如果既有前述两项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又涉及其他刑事犯罪的话,那就要依据更重的惩罚性法规来定罪量刑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取保候审怎么判
涉及危险驾驶罪的事例中,如当事人在被检控后未被起诉却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这通常表明涉案情节相对轻微。然而,当此案最终步入审判程序时,判决结果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需要考查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如果酒精浓度较低,那么一般而言,所对应的刑事责任将得以减轻。其次,还应当考虑到是否存在其他加重情节,例如造成交通肇事及暴力抵抗执法行为等。在无其他重大犯罪事件发生的前提下,倘若被告积极配合司法调查并认错态度诚恳,有望获得缓刑或甚至只需缴纳罚金作为惩罚。然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如存在多次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即便在不起诉处理之后仍然须接受法庭审理,就有可能面临实际的监禁惩罚。总的来说,具体的判决结论应根据全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后,由具有专业素养的法官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裁定。
危险驾驶案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获口供,暴力胁迫取证词,及程序违规致物证、书证失真,且影响公正、无法补救的。如执法人员违法取血液酒精数据或威胁获口供,均视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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