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依照
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而在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只要未超过
追诉期限,仍应撤销缓刑,按
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
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新发现的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按照以上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论是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没有判决,还是有严重
违法行为者可能成为撤销
缓刑的条件。此外,刑法第72条2款还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
附加刑,即不论缓刑是否撤销,被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
三、
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所犯罪行属非恶
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过失犯罪的;犯罪后有
自首、
立功表现的;
从犯、协从犯,
犯罪情节轻微的;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
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
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属
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
家属无人
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