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通过
专利复审环节。在申请人提出的
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
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补充、修改、增加
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以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
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