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强奸罪应该如何判,入室强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吗
[律师回复] 入室罪怎么判,入室是罪的加重情形吗 入室不是的加重情形,只有当入室触犯了加重情形才是属于加重情形,当然它本身不是。 我国刑法对于罪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入室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刑,不过,如果没有加重情节都是根据一般的罪的刑法判刑,处罚了其他刑法则可能数罪并罚等情况。 二、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罪的加重情节: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