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本罪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徇私舞弊,把不
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
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