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会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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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要件有: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于招收学生的有关规定、客观上表现为招收学生的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的行为。
哪些要素会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1.本罪主体要件。

主体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2.本罪主观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本罪客体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本罪客观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具体认定和构成要件处理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基于上述四种不贩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后才可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如果犯罪构成要件不成立的,那么是不可以认定为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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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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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怎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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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构成要素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构成要素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依法保障国家的税收,对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
1、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
2、所谓应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
3、所谓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是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纳税人免缴税款。
4、所谓少征,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减税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减税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不构成犯罪,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地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本法第397条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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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处罚规定
[律师回复] 本罪主体要件:
主体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本罪主观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本罪客体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罪客观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处罚规定
[律师回复] 本罪主体要件:
主体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本罪主观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本罪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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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罪客观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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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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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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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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