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委托合同是没有期限的。根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可知,委托人或者
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
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
归责于该
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
合同的解除方应当
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
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相关延伸】
问:
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