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对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
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
抵押”“
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
证据等方式形成
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
诉讼、
仲裁、公证或者采用
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
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通常手法有:
(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比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
5)软硬兼施“索债”。
应当注意非法
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
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
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
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