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老年人虽然退了休,但是身体还算硬朗,神智也是清楚的,没有丧失自主行动能力。
还有一种,就是老年人或因年纪过大,或因某些疾病,卧病在床,或者是神智不太清醒,基本上失去了自主行动能力。
这两种情况,对于老年人的
监护人的确定,标准是不太一样的。
(一)老年人有
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拥有一定的自主生活能力,所以他们的生活不是完全需要依靠监护人的,政府也不会强制确定这种老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
(二)老年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不再具有自主生活能力,不能够自己照顾好自己,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如果老年人确定了监护人的人选,那么监护人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要照顾好老年人,确认老年人生命财产和安全。
如果在这之前,老年人没有立好监护人的人选,那么就需要当地的街道
居委会和有关的民政部门干涉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应该承担起责任的监护人人选来。
一般来说,监护人的人选,以与老年人的血缘关系的亲近来定,一般是先找子女,子女不在的,则是找孙子一辈,总之,是以有血缘关系的为主。
如果,找不到任何一位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那么当地的敬老院也可以收容照顾,或者是社会上的好心人,也一样可以被确定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