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网络赌博是犯法的。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
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
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
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
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
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