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处罚人不按时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而被处罚人不按时缴纳罚款后,
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时
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等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