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作为
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第
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
二审人民法院。
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定、估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