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下落不明的人要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请求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所欠
债务。也可以在
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当事人依法享有起诉权利,
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立案。
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为失踪人,并要求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所欠债务。
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请求对方还钱。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
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
缺席判决。法院作出判决后对方不执行的,还可以
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