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现在因为土地承包的问题,发生了纠纷。现在法院在审理,不知道会怎么判,想要问一下儋州土地纠纷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就你的问题儋州土地纠纷判决书是怎么样的,为你提供一份作为参考:原告:刘某,男, 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城东乡某村×组。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刘某某,男, 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城东乡某村×组。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开原市人民法院于 2013年 11月 18日收诉立案, 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4年 1月 4日、 3月 6日在老城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某及委托 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6年 12月原告将自己承包的 11.4亩土地以 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告刘某某经营,转让 时间至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结束。当时约定, 2008年春节前原告刘某若给付刘某某 2万元,土地归还刘 某经营管理,如到期未给付 2万元,土地继续归刘某某耕种。 2013年 11月份原告委托刘某某将 2万元给 付被告,要求被告返还 11.4亩土地经营权,被告拒绝返还。现原告认为原、被告 2006年 12月所签的土地 转让协议是假的,原、被告所签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 11.4亩土地经营权。 原告刘某未提供证据。 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返还土地。原告的诉求没有合法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 于 2006年签的合同是土地转让协议,并非是抵押。当时协议约定的是,若原告在 2008年元旦前将 2万元 返还给被告,被告才返还土地,按照当时协议,原告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被告刘某某提供书证 4份: 1、土地转让协议书 1份,证明原、被告于 2006年 12月签协议书一份,原告将 11.4亩土地以两万元价格 转让给被告,时间至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结束 ;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1份,证明 2007年元旦将协议书交给村主任了,村里将土地承包证交给了被 告 ; 3、出示书证 1份,证明签名和协议书签名是一致的, 4、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转让协议的转让人刘某是原告所签。 经审理查明:2006年 12月 29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 1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愿将承包的 11.4亩土地以 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 转让期限至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 协议同时约定, 若原告在 2008年 元旦前能将 2万元给付被告,土地还归原告耕种。被告交付 2万元转让费后并开始耕种 11.4亩土地至今。 2013年 11月原告委托刘某某将 2万元给付被告,并要求被告返还 11.4亩土地的经营权。被告拒收 2万元 转让费,不同意返还 11.4亩土地。 2013年 11月 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 11.4亩土地,并言明 2006年所签转让协议是假的,转让人刘某并非是原告所签,同时要求作笔迹鉴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有被告提供的书证 2份,有辽宁大学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1份等 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第三份书证不予采信,理由是没有科学鉴定,只凭肉眼不能证明书写一致,缺乏法律依 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并且应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案原告愿将土 地转让给被告耕种, 是原告的真实意思, 也没有违法。 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是 2008年元旦前能给付 2万元可 以返还土地, 2013年 11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且合同双方已经履行了 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或其他方式流转。并且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据此,本院认 定原、被告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关于原告提出所签协议书是假的,转让人刘某并非是原告所签 一节,已经原告申请并经开原市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转让协议上所签的转让人刘某是 刘某所签。综上,由于原告对自己的诉求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