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刑期的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
羁押的,其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
假释。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