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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怎样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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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9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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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如何判
45浏览 2025-06-29
民办非企业构成抽逃出资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办非企业构成抽逃出资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办非企业不构成抽逃出资罪,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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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怎么判
21浏览 2025-07-17
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发起人。 5、欺诈的对象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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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怎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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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如何量刑
45浏览 2025-06-07
合伙企业抽逃出资,合伙企业抽逃出资是否可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可以抽逃出资吗 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依法退伙,但股东不能随意抽逃资金。 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对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规定了相应股东的补缴责任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等民事责任;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即《公司法》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亦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制裁。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是有较完整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 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也只有是有限合伙人,因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是以自己的资金作为自己入伙的保证,而普通合伙人是以自己的亲自经营再加上自己的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也是吸引投资之处,这一点与股东较为相似。就2020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来看,没有直接规定有限合伙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参照上面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去追究相应的责任,以避免偏离了当初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初衷。即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补缴或返还,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虚假出资本身即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表现之 一,因此承担补缴责任及违约责任,有了又一法律依据。而抽逃出资发生在合伙企业成立后,不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但抽逃出资本身是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的侵害,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规定,应定为违反法律,应将抽逃部分予返还。 ,《合伙企业法》仅笼统地规定合伙人有出资义务和出资方式,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没有像公司法那样规定合伙企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认缴出资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这也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显著区别之一。只不过,在公司设立条件的习惯性思维之下,这种区别有些难以理解而已。 一般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体,成立之初都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保证,即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这是它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基础和保证,合伙企业也不例外。对于企业注册资本金提出低限要求,是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拥有正常运营的资金,防止出现“皮包企业”,维护企业的资信能力,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合伙企业由于本身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它已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为企业资信提供了保证,而且从近年来的实际操作情况看,验资形式和验资报告的可信程度有限,注册资本金很难真实反映企业真正的经济实力和清偿能力。另一方面,合伙企业是一种初级、原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注重的是人合,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不是很强,只要能保证经营的最低需要即可。因此,合伙企业法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而由各合伙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出资,为更多的人,特别是一些有能力但一时缺少资金的人参与合伙经营创造了条件。 为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工商部门纷纷取消了个人经营、合伙企业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并将此宣扬为一项有利于改善民生的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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