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
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
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
3、
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挪用公款并不是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
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