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
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
仲裁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
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