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的,拥有对孩子
探望权的另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
判决和裁定后,
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