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
继承的
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
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执行人,或者所指定的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
继承人参加执行,或者经
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或撤销执行人。
遗嘱执行
人的权利:
1、遗嘱审查权。
2、有限
处分权。
3、排除妨碍请求权。
4、报酬
求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
放弃继承的,由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
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