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共同
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
抵押物所
担保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
担保债权的全部。
2、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
保证,又有抵押、
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法律规定如下:
《
民法典》:“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
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
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