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
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
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