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2、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组对人民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
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
解除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因
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
损害赔偿额作为
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