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是
民事诉讼法或者
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
审理期限。
2、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1)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
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
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