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协议离婚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共同到有
管辖权的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婚姻
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
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审查。自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5、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