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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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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19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
1、债务履行完毕;
2、合同解除
3、抵消;
4、提存;
5、债务免除;
6、混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原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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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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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债消灭的原因
债的转移的原因:(一)法律行为;(二)法律的直接规定;(三)法院的裁决。债的消灭的原因:(一)清偿;(二)抵销;(三)提存;(四)免除;(五)混同。
35浏览 2025-02-12
债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消灭方式,即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1、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2、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3、提存。4、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方面消灭债务;5、混同。
23浏览 2025-02-01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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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一些
1、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3、抵销。4、提存。5、债务免除。6、混同。
27浏览 2025-02-18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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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
33浏览 2025-01-10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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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几种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1、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2、债的解除。3、抵销。4、提存。5、债务免除。6、混同。7、债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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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知道主债权的规定,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的,所以请问一下注销原因主债权消灭的规定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认购权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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