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荒地属于集体性质的未利用地。荒地大多属于农村
集体土地,不在
确权发证范围内。经村集体认可、过半全体村民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签订
承包合同即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交由
当事人耕作,但不予发放
承包经营权证。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
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