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法规规定的全责情况有:
(一)
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
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
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
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
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
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鉴定人先垫付,由
责任方最后承担。
根据交警出具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并主张
赔偿(1)申请作
伤残鉴定,根据
伤残等级来计算
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要求对方赔偿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