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名的合意性
在借名过程中,实际用款人与名义
借款人在借用名义上是双方达成一致认可的,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同一的,名义借款人同意实际用款人可以出借自己的名义进行,并且将所借款项交给实际借款人使用。若不存在合意性,则不可能形成借名,可能形成冒充他人名义借款。
2、名义借款人必须具备借款能力和还款能力
在利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进行对外借款时,
出借人首先要对民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认同,或者是说出借人。对实际用款人的存在,并有实际用款人进行还款的情况是知晓和同意的,出借人对实际用款人的还款能力也是相信的。
3、所借款项的
使用权与归属权相分离
名义借款人获得的借款资金,从名义借款人和出借人签署的
借款协议来看,所借资金归属于名义借款人使用,但在资金的实际使用中,是由实际用款人而非名义借款人进行使用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