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
处理决定;
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
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
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4、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5、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