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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项目转贷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一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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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2
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及现状、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技术及管理水平等。
2、借款单位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明确借款单位是否具有借款资格。按国家现行规定和我行要求,对于项目贷款一般要求首先确立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和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运营,负责项目的借款和还本付息;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对于不符合规定,仅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名义申请借款的,应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注册成立项目法人,承担相应的借、还款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单位如果是股份制企业,其董事会应就其申请借款行为作出决议或者作出相应的授权决定。
3、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最新规定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重点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注册资金、近三年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利润总额),企业的偿债能力(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盈利性(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借款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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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公务员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根据职务和岗位等级确定,薪级工资根据工作年限和岗位等级确定,绩效工资则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和单位考核情况发放。此外,公务员还有津贴、补贴和奖金等福利待遇。
18浏览 2024-05-09
劳动工伤基本赔偿项目是什么?
伤赔偿包含的项目有: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肺;辅助器具付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浏览 2025-05-24
我的朋友其实是之前才买了车子的,但前天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了,那么请问下律师关于交强险项下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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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劳动仲裁中的基本工资,是劳动者依合同或法规应得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计时工资按工作时间算,计件工资按工作量核。奖金是超日常劳动的回报,津贴补贴弥补特殊劳动和生活开支不足。但福利项目如商业保险、节日礼品不算在内。
23浏览 2024-10-16
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于一般情况下项目居间合同注意事项都有那些呢?有谁知道的麻烦告诉我一下。
[律师回复] 一、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二、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保密约定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工程居间合同涉及的金额比较巨大,而且合同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比较复杂,一旦工程居间合同在签订时,双方在权利义务方面没有约定清楚,居间人遭受的损失时比较巨大的,因此在签订工程居间合同时,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在场,审查合同的内容,以免在今后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于合同的瑕疵问题给居间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有利于合同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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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啥基本规定
45浏览 2025-06-17
我现在想要承包一个政府项目,想要进行劳务分包。想要问一下政府项目可以劳务分包吗?
[律师回复] 劳务分包合同其效力一般难以认定,《建筑法》、《合同法》均未对此类劳务合同作出相应规定,同时法律禁止工程非法转包,所以劳务分包合同在现实中有很多法律问题。 有个案例,中建某工程局在河南承包一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安全施工事故。案件事实是:江苏江都某建筑公司是实际施工人,施工中因为垂直运输井没有安装限位装置,有一天,开井架的工人由于开小差,开过了头,井架的吊篮冲天,造成吊篮中的5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事后调查,总包的是中建某局的一个公司,分包是某建筑公司,江苏江都某建筑公司和分包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安全由江苏江都某建筑公司负责,若合同有效,那么总包中建某局就不用负责,但经调查,这个合同是名为劳务合同,实为专业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属违法分包,认定是无效合同,中建某局承担责任。最后,中建某局被建设部进行行政处罚,将中建某局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资质,给中建某局造成了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案件得出我?签订劳务合同一定要合法。 法院认定劳务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区别在于: 1、在同样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包工不包料是劳务合同,包工包料是分包合同。 2、合同效力不一样,专业分包是要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而劳务分包不需要。 3、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一样,专业分包,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意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及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分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负责,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劳务分包人对以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签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和应注意的地方: 1、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即分包人要有相应的资质,法律规定了13种的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与个人或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要区分劳务合同与专业分包合同的区别。 3、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重要的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其施工队的生产安全,好即将劳务管理的内容加到合同中。 4、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同时发票的抬头人也要具名总承人的名称,付款最好是从银行转账,票据存档,再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费中抵扣。 5、在履行合同中,对劳务分包人的施工队的农民工的工资要直接发送到农民工手中,具体作法: 劳务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工人花名册,并附上身份证明。每月工资由总承包人直接发放,由工人签收后,由劳务分包人确认。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总承包人的风险。防止劳务分包人利用《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欠农工工资问题讨要工程款。 上诉就是政府项目可以劳务分包吗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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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基本项目及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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