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定
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⑴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
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确定监护人要根据《
民法典》第27条第2款中的(1)(3)项或第28条第1款中的(1)~(5)项规定确定
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
监护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