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
产假期间,
工资(生育津贴)照发。根据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包括基本产假和延长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
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
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