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人办贷款业务时,需要填写紧急联系人。
在无法联系到负债人本人时,银行可以通知给紧急联系人,或在与负债人交流时,获知无关第三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渠道获取。
比如负债人自己告知催收人员,父母、配偶的电话,就属于正当渠道。
催收人员仅仅在无法联系负债人本人时,可以联系无关第三人,联系内容仅限于告知,请无关第三人通知负债人接听催收电话。
催收人员如果告知无关第三人,负债人本人的债务情况,或要求第三人对债务进行偿还、长期短信电话骚扰,这就是违规的。
法律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
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
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十四条
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
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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