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
质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单务无偿性。
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二)补充性。出质人对主
债务的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
若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或者主
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时,质权人无权变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从属性。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
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随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灭。
(四)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
因这种对债权保障的设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优先于未质押的受清偿。
(五)记名性。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
这是股份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
权利质押合同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