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
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并无需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1)在本质上,二者所涉及的合同标的存在明显区别。
动产质押的标的物是指有形的、具体且可以移动的财产;
而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则更具抽象性和难以量化特性——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例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2)至于标的物的转移占有方式,这两者也存在明显差异。
动产质押需要出质人实际向质权人交付质押物质品,使得质权人能够合法占有该财产;
与此相对,权利质押的情形下,只需要以证券化的债权设立质押,将相关案情告知债务方即可。
如果涉及到股份、股票或是知识产权作为质押基础,依法进行质押登记便可,不需要改变这些资产的原有占有权属关系。
(3)最后,在质押物的实现方式方面,也有所差别。
动产质押中的质权人通过对质押物的折现或拍卖以及变卖所得的价款来优先得到清偿;
然而,在权利质押的场景中,质权人直接替代了作为出质人的角色,能够行使出质权人的全部权利。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1)在性质方面,区别主要在于签约的标的物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动产质押所涉及的标的是具有实体形态的各类动产财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无形的各种权利。(2)在标的物的转移占有方式上,二者也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动产质押而言,出质人需要向质权人实际交付质物;然而,在权利质押中,只需通过证券化的债权设立质押,将相关设质情况通知到债务方即可。若以股份、股票或者知识产权等作为质押标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质押登记后便无需再进行实物的转移占有。(3)在质押的实现方式上,二者亦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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