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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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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8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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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应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转移征地补偿款的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申请法院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转移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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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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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浏览 2024-10-04
征地补偿款离婚时转移如何处理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获取条件和款项性质。只有在婚姻期间合法取得的,才可能共享。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归集体成员)、安置补助(给失地农民,非成员无权分)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归属所有权人,婚姻期间种植作物收益算共同)。隐瞒或滥用共同财产者,在离婚分割时可能受到限制,事后发现可再诉分割。
16浏览 2024-06-17
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怎么处理
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标准在于该财产取得的时间和性质,首先,土地征收补偿款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才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其次,土地征收款中所包含的三种费用的性质各有不同:(1)土地补偿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后的补偿,该笔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49浏览 2024-09-09
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要怎么办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7浏览 2025-01-12
什么是所有权转移和转移标的所有权转移
[律师回复]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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