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书
遗嘱,又称“代笔遗嘱”、“见证遗嘱”,是我国《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
2、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而
由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1)无
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
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该遗嘱形式适用于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妻子是与遗嘱有利害关系的人,代
立遗嘱无效。代书遗嘱必须符合哪些条件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