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
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
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
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
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
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
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
代理;
(五)召集全体
遗嘱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
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