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但就财产和
子女抚养问题可以。
一种是
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
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
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
非法同居,不存在
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
登记机关补办
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特征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
重婚。
2.事实婚姻的
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
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