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申请的要求如下: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委托
代理人的,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
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予以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做法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前款限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增加限定。
公民能够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限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询问。
二、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
(一)
犯罪嫌疑人在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聘请律师的;
(二)
公诉案件中的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
诉讼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
(三)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
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