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
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
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
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
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有
管辖权。
因
侵犯商标权引起
纠纷,有3种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向提讼,或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侵权行为,并采取执法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不服责令其停止侵权的行政
处理决定,可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解决侵犯商标权的纠纷在程序上比较简单,且从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来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权人不可能通过这种行政查处得到
民事赔偿。行政部门只能在查处过程中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而被侵权人仍希望获得民事赔偿,只能向人民提讼。
发生侵权时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
侵权诉讼,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即使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通过
司法途径提出各种民事救济请求。